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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瑞国与孔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国,孔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75号原告李瑞国,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孔德志,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国诉被告孔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建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