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瑞国与孔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国,孔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75号原告李瑞国,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孔德志,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国诉被告孔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建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