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聂春江与河北鑫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春江,河北鑫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春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河北鑫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职员,现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黄业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书男,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春江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鑫源铁塔制造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春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聂春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春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聂春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