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昧仙朋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李美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昧仙朋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李美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80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906室。负责人涂德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婷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昧仙朋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600号。法定代表人林城。被告李美淋。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昧仙朋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李美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昧仙朋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李美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大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