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台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永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西侧“汉水名城”。组织机构代码:75884725-6.法定代表人冯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栋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永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永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兴录审判员  晏 旭审判员  陈 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