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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陈玉喜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25号罪犯陈玉喜,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龙里县。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黔南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2月1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7年、2009年经本院减刑3年零6个月,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减刑11月,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喜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喜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