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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韦锦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韦锦洪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682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温兆强。委托代理人:黄燕婷,女,汉族,1991年5月14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韦锦洪,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平湖,公民身份号码×××0078。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伟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燕婷、被告韦锦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庭外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原告促成,原告、被告与出租人三方于2015年3月20日,就被告承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8号富丰新城8座701房之事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原告支付租赁代理费1500元,发生纠纷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代理费15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地产咨询及租赁代理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支付代理费,因原告未完成代理职责,被告未成功承租涉诉租赁物,业主和原告均未出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如果业主和原告能向被告出示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和业主的证明文件,被告愿意继续履约。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租赁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居间义务,已经促成被告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1500元。4.通知书、快递单复印件各1份、快递详情单打印件2页,用以证明原告在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代理费无果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通知书,且该通知书最终被被告拒收。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该通知书,且原告邮寄的地址不是被告的现在住址,被告现在的住址在佛山市。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核,原告出示的证据1-3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相对方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证据4,没有送达被告,本院对其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20日,案外人(出租人、甲方)彭协伦、被告(承租人、乙方)与原告(经纪方)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将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8号富丰新城8座701房出租给乙方使用。每月租金3000元,租赁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的1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已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已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分别审查并确认对方文件的真实合法性。经纪方是成功促成本租赁合同之居间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分别向经纪方支付租赁代理费用1500元或按《租赁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的约定支付租赁代理费。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及出租方曾带其到涉讼房屋现场察看,后三方才签订涉讼合同。原告称已于签约前出示购房合同及公证委托予被告查核,但因为出租方没有交原告留存所以无法提供。被告称原告及出租方没有出示过权属及身份证明文件。本院认为,涉讼合同中有关居间关系的内容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承租人,有义务在签约前审核出租房屋权属文件及出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在未实际查核该等文件之前可以选择不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实际签署涉讼合同,且合同明确注明出租人已经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予被告审查,即使被告未实际审查相关文件,其自行选择签订租赁合同,须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法律后果。涉讼合同约定原告居间被告签订涉讼合同后,被告即应支付中介代理费,而原告及出租方曾带被告到房屋现场察看,印证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居间义务,被告是否实际承租使用涉讼房屋属于租赁关系履行事项,不影响中介代理费支付,故本院认为中介代理费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中介代理费15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韦锦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中介代理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锦洪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