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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厦与被执行人李阳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厦,李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陈厦,女,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李阳平,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71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阳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