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字第18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海斌与张怀元、孙彦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斌,张怀元,孙彦花,张延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字第1830-1号原告:张海斌。被告:张怀元。被告:孙彦花。被告:张延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斌诉被告张怀元、孙彦花、张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怀元、孙彦花、张延坤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其自有的鲁H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怀元、孙彦花、张延坤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张海斌提供担保的鲁H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务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