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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成与被执行人万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成,南京万润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745号申请执行人戴成,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万润冷弯型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万润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石羊路9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宏根,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戴成与被执行人万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7号仲裁裁决书,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至5月工资196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000元。三、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月赔偿申请人1304元(1630元*80%),直至转出为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万润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尹之荣执 行 员  刘建民执 行 员  胡国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韵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