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丁伟、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46-2号申请执行人:丁伟,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花雨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村大纪营,组织机构代码66790827-9。法定代表人:刘义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南路西侧技工学校综合楼4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5919-8。法定代表人:张金友,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左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756293-7。法定代表人:叶玉龙,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新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十二里庙村邵丁路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705082-7。法定代表人:李月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彩虹花雨公司、三合公司、民乐公司、城南新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村大纪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中价值105000元部分[地籍号:212021016001、土地证号:阜东国用(2010)A11001**],该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