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耿化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化喜,冀亚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化喜,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尹福英(系耿化喜之妻),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棚文,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冀亚平,太原市晋源区春盛煤制品加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平,太原市晋源区春盛煤制品加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耿化喜与被上诉人冀亚平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耿化喜的委托代理人尹福英、王棚文,冀亚平的委托代理人张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2014年9���10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向冀亚平出具收款收据,注明收到冀亚平合作投资款100万元。耿化喜认为100万元中有70万元是冀亚平转账,另外30万元是山西永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交纳3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原审审理过程中,山西永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经理牛春生陈述,冀亚平将30万元保证金退给牛春生。2014年9月4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与太原市仟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160.6万元。在冀亚平管理经营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期间,太原市仟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春生支付租金130万元。二审审理过程中,冀亚平陈述,牛春生给了冀亚平130万元租金还有3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太原市仟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把30万元保证金抵扣。需查清2014年9月10日的100万元收款收据中,其中30万元冀亚平是否实际出资还是用房屋租金30万元抵顶。2、冀亚平管理经营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期间收取租金180万元,其中太原市仟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牛春生支付130万元、超市的租金50万元。2014年3月,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城供销商贸楼经营部与山西永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审审理中,山西永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的经理牛春生陈述,冀亚平本人给付了215万元赔偿款。2014年9月24日,山西永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出具了收据,收到冀亚平工程赔偿协议款215万元。需查清冀亚平赔偿215万元的事实依据以及215万元以何种方式支付。查清以上两个事实,可以明确冀亚平与耿化喜合作期间,冀亚平实际出资的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0560元(上诉人耿化喜已预交),退还上诉人耿化喜。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李 晨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