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龙诉被告牛美凤、曹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龙,牛美凤,曹献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78号原告:曹文龙,男,汉族。被告:牛美凤,女,汉族。被告:曹献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龙诉被告牛美凤、曹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龙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文龙承担。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