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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龙诉被告牛美凤、曹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龙,牛美凤,曹献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78号原告:曹文龙,男,汉族。被告:牛美凤,女,汉族。被告:曹献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龙诉被告牛美凤、曹献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龙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文龙承担。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