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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洪世泽、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世泽,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洪世泽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240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006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顺珑海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28的存款人民币279192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鑫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