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向鄂兵与张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兵,张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向某兵,男。被执行人张某青,男。申请执行人向某兵与被执行人张某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某青向申请执行人向某兵支付工程款68811.17元、质保金1234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青在银行的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