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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勤与被告王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王云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17号原告王勤,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肖加功,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王勤的丈夫。被告王云立,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肖贺萍,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云立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与被告王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勤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涵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