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充强与刘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充强,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充强,农民。被执行人刘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充强与被执行人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