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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四德与王宁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四德,王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四德,武强县武强镇陈院村。被执行人王宁宁,武强县周窝镇吉口村。本院在执行赵四德与王宁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宁宁已全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期给付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麻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