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8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诉青岛景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青岛景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8305号原告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五层B551室。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景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宜阳路93号1单元601户。法定代表人王述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玉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维广告公司)与被告青岛景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驰传播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景驰传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景驰传播公司的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青岛市市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2015年6月15日雅仕维广告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景驰传播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乙方雅仕维广告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C座31层,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景驰传播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景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昌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