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德英与东平县银山镇孙皋村民委员会、李广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英,东平县银山镇孙皋村民委员会,李广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82号原告:李德英。委托代理人:王尚彬,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县银山镇孙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云刚职务:村主任。被告:李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英与被告东平县银山镇孙皋村民委员会、李广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英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