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关于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史光华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川08刑抗字第1号原审被告单位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史光华犯单位行贿罪一案,青川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青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单位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史光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5日已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