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关于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史光华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川08刑抗字第1号原审被告单位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史光华犯单位行贿罪一案,青川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青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单位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史光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5日已以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