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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范丁忠与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丁忠,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开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75号原告范丁忠,经商。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小乐。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传户。被告胡开标,经商。原告范丁忠诉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开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丁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范丁忠承担(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