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范丁忠与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丁忠,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开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民初75号原告范丁忠,经商。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小乐。被告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中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传户。被告胡开标,经商。原告范丁忠诉被告丽水中野建设有限公司、丽水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开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丁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范丁忠承担(免收)。代理审判员 吴秋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素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