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锦炎与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炎,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199号原告:谢锦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开方。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寺东街212号三楼。诉讼代表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系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永迪、余辛,系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锦炎与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锦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锦炎负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