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甘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34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益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3****-0。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0号街坊。法定代表人王荣,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甘玉平,男,汉族,1958年03月0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万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迅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