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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成海与李方斌、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海,李方斌,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海,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县南化塘镇。被执行人李方斌,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县南化塘镇。被执行人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军,任总经理。李成海与李方斌、陕西鸿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等共计26807.50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2016年1月底申请人李成海发现财产线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划拨李方斌存款23811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0元,申请人李成海领取23711元后表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