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贾生福与高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福,高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48号原告:贾生福。被告:高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生福诉被告高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生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健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生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生福撤回对被告高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生福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