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贾生福与高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福,高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48号原告:贾生福。被告:高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生福诉被告高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生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健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生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生福撤回对被告高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生福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