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刘菊生、谢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刘菊生,谢文英,谢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被执行人刘菊生。被执行人谢文英。被执行人谢建国。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刘菊生、谢文英、谢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菊生、谢文英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菊生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广场9栋8-10号、27-7号、27-7号房产、桂中大道南端5号兆安现代城46栋13-2号共四套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菊生、谢文英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45号桂景湾13栋2单元3-1室。三、被执行人刘菊生、谢文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菊生、谢文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