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杨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162号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蓓。委托代理人张艳琳。被告陈伟。被告杨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