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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杨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162号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蓓。委托代理人张艳琳。被告陈伟。被告杨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