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13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与巴林左旗盐务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巴林左旗盐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22行初13号原告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杨红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武,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林左旗盐务管理局,所在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张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巴林左旗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武,被告巴林左旗盐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当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丰泰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庆雨审判员 武荣华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