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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财保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孙玉江诉王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江,王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财保第00048号申请人孙玉江。被申请人王春慧。孙玉江诉王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玉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慧所有的大牛10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春慧所有的大牛10头。查封期间查封物由被申请人王春慧正常饲养,不允许变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恩来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