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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封心永犯合同诈骗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心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745号罪犯封心永,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威刑二重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封心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封心永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日作出(2013)鲁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封心永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封心永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封心永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封心永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心永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