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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5)响刑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6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向永,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响检诉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向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26省道交叉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与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沿32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苏J×××××号小型汽车相撞,致其本人及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马某甲、马某乙、吴某甲、王某、吴某乙及苏J×××××号小型汽车驾乘人员被害人朱某、韩某、唐某、胡某受伤,其中被害人石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石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石某乙头皮缺损,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面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马某甲颅脑损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面部皮肤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耳廓缺损、左手背皮肤瘢痕及右前臂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朱某小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马某乙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面部皮肤瘢痕、面部块状皮肤瘢痕及左侧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瘢痕、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下颌骨骨折及右侧上颌窦窦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甲面部皮肤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额顶部皮下血肿、双眼部挫伤、两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C2椎体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额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韩某左额部皮肤瘢痕、1十1脱位、左肾包膜下血肿、脾脏挫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十2冠折、右侧第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颈3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顶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石某丙面部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取得被害人朱某、韩某、唐某、胡某的谅解。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乙、石某丙、王某、吴某甲、吴某乙、马某乙、马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被害人朱某、胡某、唐某、韩某、吴某甲、石某丙、王某的陈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车辆技术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监控光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多人次轻伤、轻微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爱红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崇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