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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凯旭与被执行人龚良虎、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凯旭,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龚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78-4号申请执行人高凯旭。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良虎。申请执行人高凯旭与被执行人龚良虎、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做出(2014)鄂东宝执字第000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拍卖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淮北制水灌装生产设备(6000吨)、广东江门制水灌装生产设备(3000吨),在拍卖中,因无人报名参加竟买,两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高凯旭拒绝接受该两净水设备作价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福万佳饮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安徽省淮北制水灌装生产设备(6000吨)、广东江门制水灌装生产设备(3000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梦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