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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78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秦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