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生山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张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财保10号申请人: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群科新区。法定代表人:葛远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生山,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6301041970********,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沈家寨2巷**号。申请人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生山价值1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梁海安自愿以本人的10万元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生山价值3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晨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