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94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