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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94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吉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