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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马勇与牛柯南、马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牛柯南,马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707号原告马勇,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牛柯南,女,1987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马功宇,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原告马勇为与被告牛柯南、马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马功宇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万元。原告马勇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功宇在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