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民三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薛爱敏,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2015)定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岳晓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