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马亮亮与张建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亮,张建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779号原告马亮亮。被告张建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亮诉被告张建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亮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亮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马亮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