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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马亮亮与张建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亮亮,张建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779号原告马亮亮。被告张建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亮诉被告张建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亮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亮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马亮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