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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桑方正与马爱民、汪志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方正,马爱民,汪志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桑方正。被告马爱民。被告汪志茹。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方正诉被告马爱民、汪志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方正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爱民、汪志茹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或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坐落于红星路108号院5-4-452(房屋所有权人:许越巍、张鹏,产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0114**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爱民、汪志茹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查封坐落于红星路108号院5-4-452(房屋所有权人:许越巍、张鹏,产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字第0201011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