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2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