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08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桂08**民初33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受理李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甘德昌审 判 员 周恒昌人民陪审员 朱桂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