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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08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桂08**民初33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受理李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甘德昌审 判 员  周恒昌人民陪审员  朱桂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