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西省腾翔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旭展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省腾翔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旭展实业有限公司,刘同庆,符浩峰,涂纪红,万建云,郭树斌,饶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0680。负责人:聂建忠,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腾翔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5818-X。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国际金融大厦D栋D2504室。法定代表人:符浩峰。被执行人:江西旭展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93024-4。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62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刘同庆。被执行人:刘同庆,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符浩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新建人,住新建区。被执行人:涂纪红,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建云,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郭树斌,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饶娟,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腾翔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旭展实业有限公司、符浩峰、刘同庆、涂纪红、万建云、郭树斌、饶娟银行存款404448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腾翔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旭展实业有限公司、符浩峰、刘同庆、涂纪红、万建云、郭树斌、饶娟收入404448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