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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沙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3刑初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沙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双桥广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39克冰毒。随后公安机关在尚志市火车站附近将沙某某抓获,并收缴冰毒0.3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犯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沙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双桥广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0.39克冰毒。随后公安机关在尚志市火车站附近将沙某某抓获,并收缴冰毒0.39克。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沙某某的身份与起诉书指控一致。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0月28日,尚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调查一起吸食毒品案件时,发现沙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经控制下交付,民警在沙某某交易完毒品后,于2015年10月28日14时许,在尚志市火车站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沙某某抓获。4、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2015年10月28日,尚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尚志市公安局办案区对沙某某进行检查,在沙某某外裤左侧兜内检查出三张一百元面额人民币;当日晚14时20分许,尚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尚志市双桥广场中央大街百姓药店门前出租车内刘某某处提取白色面巾纸装的白色晶体一包。5、尚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吸毒检测报告:沙某某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578号检验报告:在刘某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为0.39克。7、黑龙江省联通公司电话详单:2015年10月19日至28日刘某某通话的记录。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与沙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2015年10月28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我给沙某某打电话,说要买三百元钱的冰毒。沙某某说让我去上海滩洗浴中心找他。在双桥广场百姓药店门口,沙某某开着一辆红色的东风启辰汽车过来,车牌号是×××,我将之前准备好的三百元钱从驾驶位窗户处递给了沙某某,沙某某将一包冰毒交给了我。冰毒是用面巾纸包的,里面是一个透明封装的毒品,沙某某交给我之后,他就开车走了。9、证人苗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左右,我在尚志市上海滩洗浴中心门口,沙某某开车过来叫我上车,我就坐上了副驾驶位置。我上车之后沙某某一直在打电话,问对方在哪。沙某某开车行驶到双桥广场附近停车后,一个男子给了沙某某三百元钱,沙某某给了那个男子一团白色面巾纸,然后沙某某开车到站前大戏院门口时被公安局的民警抓获了。10、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2015年10月28日下午13点50分左右,刘某某给我打电话,他说要买三百元钱的冰毒。我说你过来吧,我在上海滩洗浴。这时正好苗某某来找我,我就开车拉着苗某某一起走。然后我和刘某某在双桥广场大世界手机门前见的面,刘某某从车门外给了我三百元钱,我就把一个用面巾纸包着的装有毒品的塑料封口袋交给刘某某,然后我就开车拉着苗某某走了。后来我在尚志市火车站前被禁毒大队抓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纹宽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