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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唯岸与广东桐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唯岸,广东桐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868号原告陈唯岸。被告广东桐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凭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旭生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