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43号原告于某某,女,198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姜林涛、燕云娇,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