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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俞启华与被上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启华,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姚彦朝,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浩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启华,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开余,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瑷玉,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镇兴镇路23号1幢102室。负责人孙飞,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上列两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孝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姚彦朝,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原审第三人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7号一楼东。法定代表人刘勇,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孝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京浩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篁镇新篁西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乾友,南京浩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上诉人俞启华与被上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姚彦朝、南京麦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浩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俞启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俞启华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俞启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启华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俞启华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