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凯诉关志林、郑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凯,关志林,郑雪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民初129号原告:许凯,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关志林,男,37岁,汉族,无业(缺席)。被告:郑雪冰,女,35岁,汉族,无业(缺席)。原告许凯诉被告关志林、郑雪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志林、郑雪冰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凯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2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约定还款日为2012年12月31日,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于2013年1月给付20,000元,尚欠8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2014年11月4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再次约定还款日期,现二被告再次违约,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40,000元及利息。被告关志林未作答辩。被告郑雪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关志林与被告郑雪冰系夫妻。2012年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许凯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一年,到期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3年给付20,000元。2014年11月4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41,200元。该款实际为双方对利息款的结算。二被告同时又为原告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日的借条,借款金额为8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期1年。到期后,二被告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许凯与被告关志林、郑雪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积极偿还欠款,不应以无款为由托欠。原告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被告关志林、郑雪冰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志林、郑雪冰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许凯借款121,200元,其中8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