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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平,石瑞军,闫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32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平,1973年7月,个体户。被执行人石瑞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闫敏杰,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俊平申请执行石瑞军、闫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临民特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闫敏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办解放东街北侧百货小区房屋一套(房权证:1020210024**号)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闫敏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办解放东街北侧百货小区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赵海祥执行员 贾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