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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谭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鞠建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鞠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开始用微信招揽嫖客,并将招揽的嫖客信息告知卖淫女曾某(已行政处罚)。曾某收到信息后,到相应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将每次性交易收取的嫖资除去车费等花销后与谭某平分。2015年11月2日,谭某通过上述方式将李某(已行政处罚)的信息介绍给曾某,曾某于当晚在深圳市南山区某甲酒店房间与李某进行性交易。2015年11月11日,谭某再次将李某的信息介绍给曾某,曾某于当晚22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某乙酒店618房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l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将被告人谭某抓获,现场缴获曾某卖淫记录账本一本。经对上述卖淫记录账本进行统计,谭某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8日共介绍曾某进行性交易20余次。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23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介绍曾某进行性交易二十余次那么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介绍卖淫二十余次的证据不足;3、被告人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4,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开始用微信招揽嫖客,并将招揽的嫖客信息告知卖淫女曾某(已行政处罚)。曾某收到信息后,到相应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将每次性交易收取的嫖资除去车费等花销后与谭某平分。2015年11月2日,谭某通过上述方式将李某(已行政处罚)的信息介绍给曾某,曾某于当晚在深圳市南山区某甲酒店房间与李某进行性交易。2015年11月11日,谭某再次将李某的信息介绍给曾某,曾某于当晚22时许在深圳市南山区某乙酒店618房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l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龙岗区布吉街道将被告人谭某抓获,现场缴获曾某账本一本。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账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曾某、李某的证言,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曾某、李某,被告人谭某的辨认笔录、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本案作案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