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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47号之一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法定代表人李飞龙,经理。被告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黄付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昌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20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邳州市宏杉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